傅申奇:绝妙的讽刺

2001年北京当局将124日命名为法制宣传日,已经十周年了。但可以说,十年来的历史就是北京当局践踏自己制定的宪法和法律的历史。拿宪法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与今天的现实作一个对比,那就是普天下最绝妙的讽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言论自由。文革期间谁私下讲一句毛泽东的坏话如果不是死罪也得扒一层皮。现在好一点,但公开的言论随时可以被定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甚至是颠覆国家政权罪。刘贤斌、谭作人、郭泉、力虹、高智晟、朱虞夫等等,我们可以列出一长串的名单。


最为讽刺的是:刘晓波参与发布《零八宪章》,整个文明世界对《零八宪章》充分肯定,甚至授予刘晓波诺贝尔和平奖。但北京当局却判处他十一年徒刑,至今关押在监狱里。所以言论自由应该界定为:私下场合的口头言论自由。
出版自由。中国至今没有出版法,报刊杂志的出版都要先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并随时会被有关部门封杀。中国的出版自由应该界定为:当局喜欢的报刊杂志有出版自由。
结社自由。人们只能在香港、澳门找到结社法,在大陆本土没有结社法,只有国务院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的结社自由可以界定为:当局批准的,在当局领导下的结社自由。游行自由。



天津170多人联名申请在法制宣传日游行,公安局治安总队的答复是:如予许可将会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连锁反应,将会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十年来凡是不符合当局心意的游行没有被批准过。所以游行自由可以界定为:当局组织的游行是自由的。
示威自由。来自全国各地的访民按照往年的惯例前往中央电视台,也算非正式的示威。但警方提前准备了十几辆公交汽车,往返于久敬庄接济分流中心,把大约有1500人左右的访民强行送到久敬庄。当局根据那条法律剥夺访民示威的权利呢?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此,示威自由是无稽之谈。
长话短说,中国公民迄今为止没有宪法承诺的各项自由。中国的法制宣传日应更名为法制笑话日



中国只需要做最简单的事,以尊重人的基本尊严和社会正义的原则制定各项法律,并真正执行以落实宪法35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就会产生巨大的社会进步。


现实公民的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就是时代的最强音。北京当局对此要阻拦到几时呢?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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