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诉法草案让警方有了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权利

中国刑事诉讼法草案星期一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允许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将犯罪嫌疑人持有的债券、股票和基金份额等列入可以查询和冻结的财产范围。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义工蒲飞表示,由于中国司法不独立,草案一旦被通过实施将会给警方更大的滥用权力的空间,将会使政府剥夺一些政治异见人士和某些经济人士的财产提供更大的可能。


蒲飞指出,冻结债券、股票和基金等财产的手续从哪个部门出具,哪个部门主管冻结的事宜,又有谁来认证手续的合法性这些细则都没有出台,草案的实施将有可能为将来中国经济上出现的状况埋下隐患:

从客观角度来讲,中国一些贪污腐败官员和一些无良商人在做一些财产转移到境外的活动,但是这种扣押是明显不合法的。如果一旦扣押的话,以后这种行为可以扩展成为政治斗争,乃至镇压异议人士的手段。他们可以以各种理由来封存一个人的合法财产。



举个例子,在很多地方都出现过一些投资和地方政府发生种种矛盾的案件。如果这种事件再次出现,我相信地方政府的警政单位,就是公安局的监察大队,甚至一些特别机构都会下发一个冻结财产通知书,让商人的财产无法离开本地。但是这种情况一旦蔓延起来的话,会造成极大的财产封存案件的情况。比如说黄光裕,他几百亿财产随时都有可能被政府冻结,这个是极为可怕的一件事。
曾为中国首富的黄光裕去年八月底因股票内线交易被判刑14年。黄光宇虽然目前在狱中服刑。中国有报道说,黄光裕狱中办公,仍热掌控和经营着他的财富帝国。
蒲飞的观点有没有道理?北京律师、办有后改革思想网的陈永苗先生从法律角度做了进一步的阐述:

一般来说,财产的冻结应该是属于法院范畴。这样的条款实际上是把法院的权力移到检察院,这很容易造成检察院(权力)的滥用,至于这一法律的特别措施实际上是不能由检察院行使,就像公安机关搞劳教一样,是不能行使的,这就把本来是属于司法权的组成部分移到侦察权,(是)前置了。如果是法院来行使的话,就有一个基本的约束,有个程序的约束,如果是在检察院行使的话,这个措施的条件它是没有约束性的,这样会给当事人的权益带来巨大的伤害。
中国刑事诉讼法在1979年中国改革开放伊始开始实施,1996年修订过一次。此次草案今年8月公布,并在网上公开征求民意一个月。现在,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蒲飞表示,除了极少的情况,提请到人大的东西最终都能通过: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它不是一个民意代表机构,它是一个官意代表机构,它是由官方所指定的一些人员组成为人大常委的,很多人当人大常委前根本不知道自己会进入这个筛选范围,有些人甚至是在电视报道里面得知自己成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所以说这种机构它批准一个官方推出的文件,从他们的角度讲既合情也合理。
针对人大是否最终能够审议通过草案这个问题,陈永苗表示:

这种情况有点不好说,因为没有出现原来选举法被删除的一个条款,我觉得通过的概率比较大。还有一个推测就是公安局和检察院可能和全国人大或其他部门有一个交换条款:既然放弃了本来属于检察院的条款,那至少要通过这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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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删去了此前备受争议的秘密拘捕规定。此次草案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闻剑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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