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坎自治民主能走多远?

李平 苹果日报
乌坎土地维权事件广受瞩目,其中一个原因是村民的诉求已超越一般的利益赔偿,明确提出民主选举、村民自治的要求。照中国的法例、政治制度,村民的要求完全是合法合理的,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大可藉此推动村民自治,双方不难达成协议,但受制于政治现实,乌坎民主能走多远,实在成疑。
法例很丰满 现实很骨感
早在 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村民自治的合法地位,明订村委会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但是,法例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村民自治一直存在两大误区:其一,乡镇政府未能摆脱人民公社时期管制生产大队的思维和模式,未能放弃对村民自治事务的干预,特别是对村委会选举的操纵,从而令村委会的合法性和权威受到挑战。
其二,村委会主任之所以习惯被称为「村长」,正是其未能摆脱官僚体系、未能摆正其与村民关系的表现。无论是陆丰乌坎,还是早前有村民到广东省政府请愿的鹤山沙坪镇中东西村,抑或2005年备受海内外关注的番禺大石村,爆发冲突的原因,都离不开「村官」私卖土地等问题。
要平息乌坎风波,说难不难。因为村民要求民主选举村委会、要求村民自治,原本就是法例、政制赋予他们的权利,汪洋只要稍有落实法治的决心,就可以满足村民的要求。


但是,一如中国宪法赋予公民言论、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不等于公民真的可以享有这些权利。就算汪洋支持乌坎村重新选举村委会,也不等于乌坎村从此就享有村民自治的权利。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实施 13年,但民间一直呼吁制订村民自治法,迄今未能落实,显见当局在真正推行村民自治问题上仍有顾忌。


况且,实现民主选举后,「经常性民主」能走多远,包括日常决策、管理、监督的民主化,不只考验县、乡官员,也考验村委会及村民的民主质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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