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盲人陈光诚,令我悲愤令我忧

  孔子曰“礼失求诸野”,当下中国正义多在民间。一个山东盲人为着正义与公道不惜个人安危、身家性命决绝奋争,我觉得在此时此刻的中国没有比这更令人感动与震撼的事情了。张思之先生评论地好:“一个盲人,却以正常人罕见的勇气和执著,坚守良知主持正义,为了别人的自由和尊严而抗争。他身陷牢狱,不是一个盲人的悲剧,而是我们整个民族的悲剧。”


    
最近一段时间都在谈论辛亥革命,纪念辛亥革命。辛亥革命是在孙中山先生的“民族、民权、民生”影响与推动下发生的,现在回头看去,最值得纪念的就是民权理念。何谓民权?民权就是公民的权力,民众的权力。但这必须消除一种误解,认为民权只是一个宏大的概念,是和普通公民没有血肉关联的远大理想,它所表示的只是全体人的集体利益,这其实是不确切甚至是不正确的。公民权力首先是一种个人权力,是每个人的权力的公共集成,有人喜欢说他代表90%以上人民的利益,这不符合宪政精神。真正的公民权力必须体现在每一个公民的权力上,事实上侵犯了任何一个个人的权力就等于对全体人民共同权力的侵蚀和破坏。比如不管你是什么人,什么权威,什么精灵鬼怪,你有权利随便进入一个家庭把人家的孩子抢走吗?如果可以,那么全世界的孩子都将面对失去安全的恐惧,全世界的家庭都可能面对失去亲子的悲哀。如果这样做了,还要宣称全中国有几亿个儿童,全世界有几十亿儿童,不过是抢走一个孩子罢了,有什么了不得?那一定是普天之下最悖谬、最混账、最没有人性的逻辑。古代专制文明价值规则是:为了一个国家的利益可以牺牲千千万万无辜者的生命;现代文明的价值规则是:伤害一个人就等于伤害全人类。我在《生死两论》一书中曾经说过,昔日中国遵循的信条是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而今的中华民族追求的目标应该是匹夫兴亡,天下有责。公权力无权伤害个体公民,政治领袖也无权力伤害个体公民,就是所谓多数人也没有权力这样做。你不可以说,99%的人就可以决定1%的人的死亡,别说99%,就是99.9%99.999%也没有权力使一个人的自由受限,使一个公民的精神受损,使一个公民的身体受害,使一个公民的生命受辱。13亿人同意杀死无辜的一个人就可以杀死他,这其实也就是多数人的暴力。现在的问题是一位可敬可爱的山东同胞,他就遭到了迫害,被长期监禁,人身无自由,这种行径侵犯的实际上就是全体中国公民的公民权;它挑战的就是中国人对法制本来已经很不充分的信心;它毁坏的乃是全人类都应该和必须遵守的伦理底线。
   
    
我一贯认为一个好的文明社会最能表现它的典型领域在于对弱势人群的态度,比如监狱,比如医院,比如敬老院,比如对待残疾人的态度。一个不尊重老人、病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社会,不管它有多少成就,肯定不能称之为文明社会。这位可敬可爱的山东人恰恰是一位盲人,他的出现暴露了中国社会的文明盲点与巨大误区。一个弱势者,当他遇到种种困难或者不公平待遇的时候,他本来应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助、社会救助和公益救助,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国法律和执法者救助他了吗?他是一个残疾人,中国残联和相关社会组织救助他了吗?他是中华民族一份子,中国社会和各种政治组织救济他了吗?这些救助他得到其中任何一项了吗?没有!不但没有得到救助,当他以一个盲人的状况秉承正义之心,还要去救助别人的时候,却遭到了法律与社会公权力的压迫和迫害,难怪性情温润如玉、风流儒雅如书的贺卫方教授都要痛下短语道:“天下事最不公正者莫过于司法不公,而从事维护权利、推进正义事业之士反遭法律名义下的压制迫害更是一国之耻辱。陈光诚先生给临沂更给这个民族带来了光荣,而眼下对于他和他的家人的迫害不仅是对于公民法律权利的悍然侵犯,也让我们的国家蒙羞。我们呼吁:立即释放陈光诚先生,赔偿他及家人的损失,并追究所有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有一种怪论说限制这位正义盲人的原因是为了维稳,这更搞笑了。他不过是个普通农民而且是一位双目失明的残疾人,他手里有原子弹吗?可以操控无人驾驶轰炸机吗?他有一房子火药和引信吗?他只是一介草民,只有一张嘴,如果因为这一张嘴发出的声音就可以使某个地段、某个领域甚至于更大范围产生骚动和不稳定,那不是他个人的悲剧而是这对象的悲剧了。正如我们面对一个健康人,可以因为你用手摸了他一下他就倒下吗?你向他吹了一口气他就死亡吗?真的那样,那倒下和死亡的东西一定有着更深层的内在性原因——它早该倒下和死亡了!
   
   
   
    
我在某篇博文中说过,一些特殊的人和时间注定会成为文明进程中的文化符号和历史符号,我真诚的期望正义盲人陈光诚不再成为中国人的耻辱性符号而能够成为一个正面的或者通向正义道路的符号。
   
   
   
    
如果我们良知未泯,就该与这位山东同胞共同生存,共同努力。
   
   
    
文来自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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