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秘密拘捕”条款基本仍被保留


 

12月26日在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稿中,第一稿"秘密拘捕"的相关规定虽有所微调,但大部分仍被保留。这一条款被认为可能为秘密拘捕打开"合法"之门,导致法治倒退,因而虽然备受律师界与学术界批评。

 

今年上半年,中国政府在镇压所谓的"茉莉花集会"时,许多异议人士,或被抓捕,或"被失踪",有些没有任何手续,有些则是以传唤、监视居住等条款进行。

其中最有名的个案是艾未未,他被抓捕后,没有给家属任何手续地,在一秘密场所长期拘押,官方此后称他是被依法"监视居住"。

因此,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许多法学专家认为,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在类似的情形下,帮助中国警方的国保部门和安全部门,把类似的非法的"失踪"合法化。
 
秘密失踪"合法化"
2011年8月下旬第一次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一稿中,除了"监视居住"有,"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可不通知家属的规定外,在"拘留"、甚至正式"逮捕",都规定有因"妨碍侦查"可不通知家属的法律"后门"。

刘晓原律师认为,原本的刑事诉讼法中,未规定监视居住应通知家属,是因为监视居住一般在本人住所进行,按立法原意,家属应该知情,所以未作明确规定,但却成为有关部门将嫌疑人单独在拘留所外拘押,并不通知家属的法律借口。

民间舆论担心,按上述规定,尤其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情形下,当局可用"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可能有碍侦查"(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为理由,对当事人实施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却可"依法"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

刘晓原律师认为,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在外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其严厉程度并不亚于,甚至要超过看守所羁押。此次修法后,办案机关却可将此做法明确化、合法化。

他认为,对监视居住,却以"无法通知"或者"有碍侦查"而不通知家属,这等于是允许司法机关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失踪"状态。这样的规定,也违反了联合国有关人权的规定,即《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的规定。
反对声浪

有北京消息人士告诉记者,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中,争议最大的条款就是所谓"秘密拘捕"条款。
在南阳举行的刑事诉讼法论坛上,知名律师陈有西就表示,"秘密拘捕"条款,明显是国家安全、反贪等部门从办案需要出发而主张的部门观念立法,而"密捕"是现代法治国家严格禁止的,故无论何种性质案件,拘留逮捕后必须及时通知家属和监护人。

在宣布刑事诉讼法第二此修订的新闻稿中,官方新华社引述学者吴丹红的观点称,一审草案规定可不通知家属的两种情形是,"无法通知"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比起以前的"无法通知"和"有碍侦查",增加了严格的限定,属于"一种进步"。

民间出现反对声浪后,政法委出面协调《人民日报》,组织刑事诉讼法学者撰文支持"秘密拘捕"条款,但无人愿写,相关部门遂找到本是研究"证据法"而非刑事诉讼法专业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网络红人吴丹红,随后,吴丹红在《人民日报》撰文发表支持观点,并被列为专家意见,为此次秘密拘捕条款护航。
据新华社的描述,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部门提出,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规定容易被滥用,成为侦查机关不通知家属的借口,因此应当慎重规定。而上海市律师协会建议增加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通知"。
微调

此次的修正案第二稿中,对民间的上述反对声音进行了回应,对"秘密拘捕"条款进行了让步和调整,称将"严格限定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况"。

因此,今天审议的草案第二稿规定:在对嫌疑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这两种强制措施后,当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属。

嫌疑人被检察院正式批准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取消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不及时通知家属的规定。

事实上,何时属于"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其解释权完全属于办案机关,因此,虽然做了技术性的调整,但此次修法后,通知家属的主动权掌握在办案机关手中。

另有维权律师告诉记者,虽然在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涉及政治敏感人士的政治案中,长期存在抓捕后,不在法定的时限内通知家属的情形,但相关办案机关对这一做法的违法性质心知肚明,而家属和律师也常援引《刑事诉讼法》规定维权。

此次立法通过以后,办案机关很容易将"无法通知"、"有碍侦查"随意扩大解释,"秘密拘捕"将被"合法化"而大行其道。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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