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抗议中共新添“转发罪”制造“辟谣恐怖”

作者:洪深


(参与20111120日讯)大陆许多网站昨日(20111119日)皆转载了亚心网一消息:新疆4人传播“滴血传播艾滋病”谣言被处罚。网民纷纷抗议中共新添“转发罪”压制百姓知情权,制造“辟谣恐怖”


消息说,新疆自治区“警方经过调查,1111-16日,石河子市木某、乌鲁木齐市刘某、伊犁州张某、巴州甘某4人分别通过手机短信、微博、QQ群大量转发谣言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4人分别给予治安处罚,4人均表示认错并悔改。”其理由是,早在1020日,新疆自治区公安厅官方微博“平安天山”发布过辟谣声明:“近日,有网民在微博、QQ群等上面发布消息:最近不要到外面去吃东西,尤其是大盘鸡、烧烤和凉拌菜,因为有新疆籍艾滋病感染者将自己的毒血滴到食物里,并称此事已被公安部、卫生部证实。这条消息在一定程度上引起社会恐慌。卫生部新闻办公室和自治区公安厅先后回应:这纯属谣言。”

网民指出,从广东公安厅“平安南粤”微博也转发“平安天山”辟谣微博,可见全国掀起了新一轮“辟谣恐怖”。

专家认为,新疆警方以上述理由处罚石河子市木某、乌鲁木齐市刘某、伊犁州张某、巴州甘某4人是违法的。理由有二:其一,虽然1020日新疆自治区公安厅官方微博发布过辟谣声明,但这并不能意味着每个人都能看到此“辟谣声明”,因此,“甘某4人”在转发那信息时,并不知道是“谣言”。即使那信息真是“谣言”,不知者也不为罪,警方无权对其进行处罚。其二,200631日起施行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没有“通过手机短信、微博、QQ群大量转发信息”的处罚条例,而只有“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的“第二十五条”。而“通过手机短信、微博、QQ群大量转发信息”并非等同“散布谣言”。因此,警方此处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张冠李戴,枉法滥判。

许多网民指出,公民在接到紧急安全隐患信息又不能确定其为谣言时,有权转发提醒自己的亲朋好友,因为这种“宁可信其有”,可以让人们避免陷入危险。若信息真的有所失实,也只会虚惊一场,有惊无险。事实证明,中国近年一些地震、水灾等灾难之所以造成比国外同灾难多许多倍的死亡悲剧,就是因为一些地方政府严酷惩罚一些事前有感应者,禁止民间及时传播相关信息的恶果。从现在重大事故的第一发布者皆是民间微博,可见民间信息比官方微博更关心更重视百姓的安全。中共应当“宽容谣言”,应当痛改前非,切实保障人民的知情权与信息传播权。不能再重蹈文革时以“谣言”之名残害百姓,以新添“转发罪”制造文革式的“辟谣恐怖”。

20111120



[欢呼中国茉莉花革命 ChinaJasmineRevolution.blogspot.com 编辑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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