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诚事件是中国人权的一面镜子

作者:佚名  

山东省临沂县东师古村盲人村民陈光诚,多年来自学法律为村民维权,2006年被官方以故意破坏财产和聚众扰乱交通的罪名,判刑43个月。2010年秋出狱后,陈光诚随即遭到官方组织的全方位监控,全家陷于悲惨的境地,引起海内外广泛关注和评论,而在国内各媒体之间也展开激烈的言论交锋。今天的中国观察要向大家介绍有关陈光诚事件的分析评论。


北京《环球时报》署名单仁平的评论称:“山东临沂盲人陈光诚的情况在社会上受到大量议论,传言很多。有关陈当前是否受到‘软禁’,以及对他的监视居住是否合法,议论的角度和出发点尤其多。” “外界怀疑陈光诚事件的处理过程达不到严格的法律及人权标准,这种怀疑不能说毫无基础。中国的计划生育是在广大农村居民有一定抵触情绪的环境下推进的,它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但它的基层展开过程显然伴随了一些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强制性措施。”“西方媒体和人权组织对陈光诚事件的大量介入,是将国际人权观念一下子深入到陈光诚所处的中国农村环境中。”“现在陈光诚事件被夸大成了‘中国人权的一面镜子’”。“陈光诚的思想意识跳出了基层农村环境,对每一个自己认为违法的现象采取不妥协态度,他与周围环境产生一定冲突是必然的。这会带来一定的个人人生曲折” ,“当陈光诚和支持他的人不顾一切追求那个‘理想状态’时,对当地社会秩序形成法律法规无法接受的干扰,也是有可能的。” “最重要的或许是,将陈光诚事件去意识形态化,让它从媒体和人权组织的高度关注下走出来,对它的解决会轻松、自然得多”。

上海《东方早报》署名牛克的评论称: “之前国内媒体并没有对陈的现状做过报道,环球时报该文是关于此事件的唯一声音。这种‘环球时报独唱’已经不是第一次了。近年来,国内发生的好些事,往往其它媒体没有任何报道,只有环球时报一家每每以评论文章的形式提到该事,文章里判断多于陈述,定性多于说理,居高临下多于平易近人。”“文章写得云里雾里。”“比如文中所谓陈的‘人生曲折’,是说他遭依法惩处,还是公权机关的‘法外施刑’,践踏其正当权利?若真有所谓‘软禁’,法律依据何在?”“中国法律里从来没有‘软禁’两字,‘监视居住’也应由警方而不是其它公职人员严格依刑事诉讼法执行。此外,环球时报该文一方面间接承认,当地处理陈光诚达不到‘严格的法律及人权标准’,一方面却又认定陈已经造成‘法律法规无法接受的干扰’。难道一套法律体系有两种适用标准?此说置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于何地?”

广东“凯迪社区”署名南云楼的评论称:“陈光诚协助并鼓励村民维权何错之有?陈光诚获得世人关注与国际荣誉何错之有?陈光诚表达他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想何错之有?在法律的框架下维权,本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应当鼓励的行为;而在经济文化已经进入全球化的今天,一个公民获得国际声誉是再无法阻挡的事情——如果说伴随着有损政府声誉的现象存在,也是应该由政府方面主动认错纠正,而不是再用政治迫害手段让一个公民噤声。”“在互联网时代来临的今天,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公民的维权意识和主人翁意识必然越来越强,公民表达也在信息技术提供的便利下成为不可遏制的客观现象,官方和民间与国际的越来越广泛的交流也是不可阻挡的趋势。一个政府,只有尽心维护法律的神圣地位,正确对待意见表达者,允许各利益相关方在法律的框架内以文明的方式进行交流与对话,才有可能真正做到稳妥地缓解社会矛盾,顺利完成社会转型。”

文章来源:法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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