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俊仁:看中国要把“任意拘禁”合法化

作者:何俊仁  


年初受北非突尼西亚及埃及民主运动的鼓舞,今年二月中国内地网上发起匿名的「茉莉花革命」,虽名为「革命」,参与行动的民众只是以「散步」及「微笑」作行动,有些维权律师与维权人士亦有在网上呼籲参与行动,但先后被任意拘禁与强迫失踪一段日子,有些维权人士获释后甚至不敢向外界透露被拘禁期间的情况。


其中一名曾被带走拘禁两个月的北京维权律师江天勇,几经挣扎后,近日冒着再受打压的危险向传媒披露他被拘禁期间受到身体及精神上的虐待,甚至被恐吓会对他家人不利。另一名北京维权律师唐吉田因在拘禁期间被长期关在冷气房而得了肺炎;广州维权律师唐荆陵被拘禁时曾被用药而导致失去部分记忆。还有,长期失踪的北京维权律师高智晟;出狱一年仍与家人被软禁的山东失明「赤脚律师」陈光诚。据人权组织《维权网》资料,至今仍有超过五十名人士因「茉莉花行动」被拘禁,他们因为较不知名而没有被传媒报导。

就在这些任意拘禁和强迫失踪不断发生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於830日在网站公佈,收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直至930日。关於修订的消息突然於824日於法制日报的网站报导,虽然少部分修订被认为有所改善,但大部分修订内容随即引起国内法律界人士的关注,其中最具争议的是修正后的《刑诉法》第七十三条,对「监视居住」的条文增补了规定,令人担心公安以后可以「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调查」及案件「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恐怖活动犯罪」为理由,在他们指定的地点执行「监视居住」,甚至以同样理由无须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士的家属。

何谓「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这些罪名的定义非常含糊,会造成公安权力更进一步被扩大,言论自由的空间更进一步被削弱。撰文批评政府的人士随时可以因其言论而以所谓「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而在指定居所内被「监视居住」,公安甚至可以因为「通知可能有碍侦查」而不通知其家属。另外,据修订的规定,「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的监督权在人民检察院。而在内地的在司法实践中,公检一体化的现实会使这种监督形同虚设。修订的《刑诉法》有不少类似的修改,如修订后的第八十四条及第九十二条分别对拘留和逮捕的规定,公安可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而无须二十四小时以内家属。

不少内地律师撰文指出修订后的《刑诉法》中还有一些规定对律师会见其当事人有所改善却又同时增加了其他限制,例如修订后的第三十七条虽然规定了律师会见其当事人时不被监听,但又特别说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为被控危害国家安全的维权人士辩护的律师,有很大可能因此而不获准会见被控的维权人士。另外,我们亦关注到新修订的《刑诉法》第七十六条,让公安监听被拘禁人士的电话通话和监视他们的电邮及网上留言等行为「合法化」,以恶法打压言论自由及通讯权利。

这些修订令人担心公安对异见人士及维权律师的打压会更严重,一些着名的内地学者如北京大学法学教授贺卫方也有在其微博上发表言论表示关注,贺卫方写道:「不只是提前已经把犯罪嫌疑人当做罪犯,而且也把其家人视为罪犯,加以惩罚。对照一下我国政府签字加入的国际公约,这样的立法完全违背了政府的承诺。」。有了法律条文作为后盾,公安将更明目张胆,动辄可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为罪名,把一些他们视为「眼中钉」的维权人士与律师带走及拘禁在不知名的地方,变相是把「任意拘禁」和「强迫失踪」「合法化」,制造「白色恐怖」。(作者为香港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主席)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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