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辉:正义就是让每个人得到他应该得到的东西

什么才是真正的正义,这对中国大陆的当政者来说,依然是个大问题。民主政治、市场经济、自由思想,它们是一个整体。在中国大陆,自由思想正在人民之中生长,市场经济也不得不缩手缩脚地去搞,只是民主政治的改革严重滞后,没能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这是妨碍正义的问题。

正义是一个哲学概念,从人的本性而言,满足人的需要,即为正义。人们的最终追求是幸福,所以维护正义的目的是为了每个人的幸福。人们追求的是生命的质量,所以如何提高每个人生命的质量关乎正义的实质。可是,每一个人都有不同的需要,不同的人也有不同的需要,于是,正义就成了社会问题,就有了正义的问题。
20世纪70年代初,罗尔斯《正义论》的问世,逐渐将正义问题拉回到人们关注的焦点上来。《正义论》之所以影响巨大,就在于这本书中定义的概念,并捍卫了它。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针对分配的正义而提出的,它所极力维护的是社会正义(social justice)。
社会正义是当社会制度能够以正确方式解决某些问题时所表现出来的品质,罗尔斯把这些问题称为“正义问题”。根据罗尔斯的看法,社会应被看做“为了相互获益而从事的一次合作性冒险事业”,它或多或少是自足的,并且必须受规则的支配。因此,社会中的个人分享着共同的利益,但关键在于他们之间也存在利益冲突。
罗尔斯认为,“对于如何分配因他们的合作而产生的更大的利益,人们极为关心,因为为了追求他们的目的,他们每个人都喜欢更多而不是更少的份额。”他们彼此强迫对方接受无法调和的要求,都想得到更多而不是更少的好处,并力求制定相应的社会规则。这就是正义问题。
对自由的推崇引发了这样一个关于正义的概念:正义在于应得,而应得首先是对财产的私有权,因为私有财产来源于劳动,如果剥夺了私有财产就等于剥夺了别人的劳动,实际上就是占有了别人的生命和幸福,实际上是奴役。早期自由主义思想家洛克认为,一个人如果通过劳动使共有的东西中的任何一部分脱离它的自然状态,就对那部分东西具有道德的占有权。
一个人可以合理占有的物品的范围,是他能够施加劳动、并且能在物品腐烂之前消费或将其转变为不会腐烂储藏物以供长久消费的物品的范围。劳动与享有能力的限度确定着一个人的应得事物的范围。劳动默认才能与天赋的天然权利,能够占有自己的劳动,才能够占有自己的生命和幸福。
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为的崇高的价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活动、思想和制度等。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专制社会有专制社会的正义观,民主社会有民主社会的正义观。民主的正义观认为人人都应该得到合情、合理、合法的一份,应该得到他应该得到的东西。专制社会的正义观认为人是有等级的,不同的官阶、不同的经济地位、不同的社会地位只能得到它相应的东西,有一部分人必须在九天之上,另一部分人不许在九天之下。
当然,专制社会的统治者也往往自诩自己是正义的化身,他们也有很多冠冕堂皇的理由,希特勒以优等民族的代言人排斥其他民族,斯大林以优等阶级的代言人排斥其他阶级,毛泽东以|“极大多数人”的代言人排斥“极少数人”,手段都是毒辣的。
正义,是社会制度得以建立的前提,古代的皇帝登基后就说自己是天命所归,不服气去造反的也讲究个替天行道,这就是正义,是政治合法性的核心。关于政治合法性,也有各种解释,但说一个政府不具有合法性了,大概也就是说它失去了正义的立场。何为正义?
柏拉图认为:“各尽其职就是正义”,乌尔比安认为:“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稳定的永恒的意义”,在这个概念上,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精确理解,但在众人心中,正义即公平、公正。
在现代社会,正义最基本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分配不是任意的,权力和责任的担当也不是任意的,它们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正义的普遍性是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平等或是量的均等、或是按人的贡献平等或按身份平等,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者要保持一定的中立。
现代法学理论认为,正义是法源之一,更是法的追求与归宿。正义,原本是一种主观判断,自从有了程序正义的事情以后,正义就有了客观标准。如果不是出自平等的诉求,如果没有公正的程序,正义就由强者说了算,这就是法治的问题。
法律抛弃正义,便丧失其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同样,正义脱离法律,就丧失了载体,仅仅只能成为“价值判断”,没有实际用途。人类的生活过程不能离开行为规则,行为规则主要是指各种法律,程序的本质就是法律的实施过程,没有这个过程,法律就不能成为法律。
皇帝的金口玉言也许能做一些善事,但这些金口玉言如果败坏了法律,那么善事就会成为个别现象,恶行将会成为普遍现象,所以说,不能相信明君,也不能相信“永远正确”的政党,要相信规则。
既然连明君和“永远正确”的政党都不能相信,那其他人所谓的方式方法也就更不可靠,任何方式方法如果要想可靠一些,就必须通过公意使它成为法律。平等和公正,是法治的两个基本原则,有了这样的法治,就有了现在人们所理解的正义。
正义,就是平等和公正,就是让每个人得到它应该得到的东西。公共安全只存在于正义之中,正义只存在于法治之中,法治只存在于明确的程序之中。所有明确的程序都必须保证人们的自然权利: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地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
生命权是与生俱来的最神圣的天赋权利;它是生命得以存在的载体和标志;它是一个人所拥有的一切权利的源泉。生命权不受任意的侮辱、损害、践踏和剥夺。非经正当法律程序,生命权不受任何限制。
财产权是实现包括生命权在内的其他一切权利的主要工具。财产权意味着人们有权采取经济行动以获得、利用和处置财产,它是人类谋求生存、发展、建立和拥有家园的权利,是生命权的延伸,是人类自由与尊严的保障。没有财产权,其他权利就不可能实现。
人们必须通过自己的努力来维持生命,如果没有占有和支配自己劳动成果的权利,也就丧失了维持生命的正当手段。生命权本身意味着每个人有权通过自己的劳动来维持自己的生存。
自由地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是由生命权所延伸出来的一系列自由权的总称。人类生命的独特性在于每个人都是肉体与精神的双重存在,每个人都应当享有除法律禁止以外能自由自在、不受任何约束地去追求自己认为能实现幸福人生的自由才行。这些自由包括思想、言论、结社、迁徙、工作、信仰等的权利。
只有当人们的这些权利获得了切实的保障,人们才能在生活中追求到幸福,生命权才会得到捍卫和促进。
以上,就是关于正义的普世价值。从普世价值来看,中国还没有正义的问题,中国只有妨碍正义的问题。当前的“三个代表理论”提出:“总结我们党七十多年的历史;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这就是:
我们党所以赢得人民的拥护,是因为我们党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总是代表着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实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懈奋斗。”
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不够,这不是一个现代政府应该提出的理论主张。这个主张从根本上来说和毛泽东思想并无二致,它排斥了“极少数人”的自然权利。中国恶劣的人权现状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中国共产党的办公地正门口就堂而皇之地写着五个大字:为人民服务。但是,在共产党的词典里,人民这一概念的话语权是被毛泽东奠定的,在这里,人民和公民概念没有天然的关系。
谁是人民,谁是敌人,毛泽东给了人们另一种界定,在他看来,人民就是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一切力量的总和,这个定义在毛泽东的著作中也很明确,是毛泽东思想的核心词汇之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就是人民,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就是敌人,当然,人民永远是广大不明真相的群众,敌人永远是“一小撮”。
毛泽东这样定义人民这一概念,就必然认为中国社会有两种矛盾,一个是人民内部矛盾,一个是敌我矛盾,为此他写了名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这个文章至今被中共各级领导学习应用,是指导中共解决社会问题总纲。其中,不危及共产党领导的社会矛盾就是人民内部矛盾,带有独立政治色彩并威胁到共产党领导的一切社会矛盾都是敌我矛盾。
人民究竟包括那些人?在中国大陆这是不确定的,共产党不能确定,中国人也不能确定。历史似乎很随意,每个阶段都不一样,今天你还是人民的一分子,明天你又莫名其妙地成了人民的敌人。领袖们人为制造了人民和敌人,而人民和敌人为此相互斗争了几十年,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中国共产党执政60来,成绩是显著的,但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案究竟是什么?
是人人平等的权利基础上解决?还是把人们分成敌我两部分的基础上解决?什么才是真正的正义,这对中国大陆的当政者来说,依然是个大问题。民主政治、市场经济、自由思想,它们是一个整体。
在中国大陆,自由思想正在人民之中生长,市场经济也不得不缩手缩脚地去搞,只是民主政治的改革严重滞后,没能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这是妨碍正义的问题。
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点、行为、思想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这大概是共产党领袖的正义观,说起来花枝招展,听起来冠冕堂皇,但是这太虚伪。
正义,就是平等和公正,就是让每个人得到它应该得到的东西,就是要保证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和合法权益,这是现代法治条件下的正义观。离开了这个,谈不上正义。史学大师吕思勉说过这样的话:“天下只有天良发现之个人,无有天良发现之阶级;只有自行觉悟之个人,无有自行觉悟之阶级”。如果要讲正义,请给每一个人正义,少扯“绝大多数人”的废话,就这么简单。
《零八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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