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政治的实践表明,对掌权者最有效的监督是日常监督,而日常监督必须来自于同级的权力制衡。对于县委书记来讲,县域范围内的官员、司法系统、新闻系统以及民众,才是日常离县级事务最近的人,是最容易发现县委书记的腐败,最能对县域事务进行日常纠偏的力量。
李铁 2011-7-14
人民日报近日发文说县委书记已成腐败高危人群。
县委书记到底有多危险?
我们可以从几个局部数据来窥豹一斑:安徽阜阳在短短的三四年里,被查出的县(市、区)委书记就多达18名,而河南省自2006年到2009年底,共查处贪污受贿犯罪的县委书记22名。像广西武威等地那样连续两三任县委书记落马的“前腐后继”的事件,也频频见诸报端。
为了防止县委书记的腐败,湖北省纪委、组织部去年专门下发了一个文件,名叫《县委书记岗位风险预警防控办法》。县委书记是腐败高危人群,早已是不争的事实。
县委书记为何如此易腐?当一个县委书记垮掉,我们常能听到的官方说辞就是“没能抵御住利欲诱惑”、“理想信念缺失”等理由,这种说法似乎与我党一直以来的唯物主义立场不太相符,按照咱们教科书上的说法,这是唯心主义思维。与其一个劲谴责贪腐的县委书记思想不够坚定,还不如深入这个角色的权力设置与运作机制,来分析其成为贪腐重灾区的真实缘由。
县委书记权力如此之大,但在相应的监管方面却面临着上面管不着、中间管不了、下面不能管的真空状态。先说上级的监督,从表面上看,县委书记由县党代会选举产生,但在实际操作中,上级组织部门考察,上级党委开会,上级党委的影响力可能更为关键,县委书记一般都是上级一把手信得过的人。除非这种信任关系发生变化,或者上级专案组的介入,上级监督很难起到良好的效果。
县委书记的权力有多大?
曾有学者这样描述县委书记的职权:“除了外交、军事、国防,他们拥有的权力几乎跟中央没有区别。”县委书记首先是对当地干部的人事权具有强大支配力,安徽省颍上县原县委书记张华琪一次常委会就“动掉”干部190名就是很好的例证。另外,随着县域经济实力的增强,县级财政可支配经费、重大项目的建设都相应增多,其支配权大部分由县委书记掌握。从某种意义上说,县委书记可以集政府首脑、公司董事长和大法官于一身,权倾一方。
再说同级监督,按理说县一级的常委、人大、纪委、司法等部门是离县委书记最近的监督者,日常监督是最重要的监督。但在目前的机制之下,同级监督很难管得了县委书记。县委书记常兼任人大主任,而纪委书记又是自己的下属,如何监督?“谁关心我,我就让组织部长关心他;谁不关心我,我就让纪委书记关心他。”虽然这只是坊间流传的一句官场戏言,但也从某种程度上说明了县委书记对纪委的支配力。
同级监督中,当地司法系统对县委书记制约的失灵,尤其值得关注。政法委书记是县委书记的直接手下,公检法如何管他?辽宁省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指使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进京抓捕《法制日报》记者,并将引来报道的商人判刑。这样的事例,已不是个案。县委书记截留举报信、对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案例频频发生,已经给我们的司法权威,形成了挑战。
权力监督
为解决对县委书记的权力监督的难题,中央和地方在近年都在进行一些制度创新。比如去年底中纪委、中组部出台了《关于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
另外,省级以及中央都加强了对县一级的巡视工作,用大规模的巡视来加强对县级领导的制约。有些省份甚至大力削减县委书记的权力范围,比如湖北省规定县委书记“不再直接分管人事”,另外“县纪委可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县委书记腐败”。以期达到对县委书记权力的制衡与监督。
这些措施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防止县委书记的滥权和腐败。但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些措施在某种程度上是向古代传统政治治理方式的回归,都还是遵循的由上至下监督的路线,这种很难日常化的监督方式效果如何,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已经做出了回答。况且,传统社会的县官通过科举制由中央直接任命、为政时又有强大的地方宗族势力的制约,这些因素在当代都已不可能重现。
现代政治的实践表明,对掌权者最有效的监督是日常监督,而日常监督必须来自于同级的权力制衡。对于县委书记来讲,县域范围内的官员、司法系统、新闻系统以及民众,才是日常离县级事务最近的人,是最容易发现县委书记的腐败,最能对县域事务进行日常纠偏的力量。
如何通过制度的创新,让他们有真正独立于县委书记的制衡力量,让他们能在制度的保障下行使自己的独立监督权利,才是“拯救县委书记”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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