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0日,发课公司向北京地税第二稽查局递交了《再次请求函》,再次请求依法完整退还发课公司会计资料,并依法安排公开公平的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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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请求函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1年7月19日,发课公司法定代表人路青接到贵局人员电话,称7月20日起三日以内可到朝阳区十八里店派出所查看会计资料。鉴于发课公司涉税事务已经进入税务听证程序,不宜会后再要行政相对人到其他机关查看核对。路青已于当日致电贵局人员,拒绝接受此项安排,再次请求依法完整退还发课公司会计资料。
2011年4月8日,贵局及其他政府部门共同查抄并带走我公司的合同、帐簿、记帐凭证、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及公章等物品,于6月27日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我公司随即在6月29日递交了召开听证会并退还上述会计资料及物品的书面申请,在此期间还曾多次口头交涉退还事宜。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1年7月19日,发课公司法定代表人路青接到贵局人员电话,称7月20日起三日以内可到朝阳区十八里店派出所查看会计资料。鉴于发课公司涉税事务已经进入税务听证程序,不宜会后再要行政相对人到其他机关查看核对。路青已于当日致电贵局人员,拒绝接受此项安排,再次请求依法完整退还发课公司会计资料。
2011年4月8日,贵局及其他政府部门共同查抄并带走我公司的合同、帐簿、记帐凭证、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及公章等物品,于6月27日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我公司随即在6月29日递交了召开听证会并退还上述会计资料及物品的书面申请,在此期间还曾多次口头交涉退还事宜。
贵局确定听证会日期后,我公司又在7月11日《异议书》中表明听证应该公开进行,并善意提醒贵局未在7月8日前退还会计资料,已超出法定三个月内应完整退还的最后期限。然而直至7月14日听证会举行,贵局仍未退还。贵局拒不退还会计资料的违法举措,已然事实上剥夺了我公司在听证会上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实质性申辩和质证的权利。在听证会上我公司已经就此提出强烈抗议。
公安机关并非税务执法的适格主体,派出所无权持有我公司的会计资料。对于贵局的此项安排,发课公司只能拒绝。再次请求依法完整退还发课公司会计资料,并依法安排公开公平的听证,以彰显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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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并非税务执法的适格主体,派出所无权持有我公司的会计资料。对于贵局的此项安排,发课公司只能拒绝。再次请求依法完整退还发课公司会计资料,并依法安排公开公平的听证,以彰显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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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路青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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