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关注:8月30日北京一中院强判毒疫苗受害家长“寻衅滋事”案


作者:沧海  

    (参与2011829日讯)沧海报道:记者今天从辽宁疫苗受害家长杨玉奎的妻子周素影处了解到,杨玉奎“涉嫌寻衅滋事”案将于明天下午两点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宣判,杨玉奎727日被拘留,815日此案在西城区法院一审当庭宣判,杨玉奎不服拘役五个月的一审判决,824日其代理律师刚刚递交上诉状。

    周素影告诉记者,今天下午五点左右,杨玉奎的代理律师突然接到法院电话,通知他明天下午两点宣判,在律师递交上诉状之后此案并未开庭审理。826日,北京儿童医院曾找周素影协商,同意在病历上如实记录周素影孩子的病情,条件是要求周素影尽快办理孩子的出院手续。

    有维权律师分析说,儿童医院此举证明杨玉奎提出的并非无理要求,而且对于杨玉奎打伤医院工作人员的指控,事实并未调查清楚,杨玉奎的代理律师在上诉状中明显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一中院理应开庭审理此案。同时,法院没有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律师宣判,也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

    杨玉奎、周素影的孩子2006年出生时因注射疫苗致病,家长维权长达五年至今无果,现在仅因其要求北京儿童医院如实记录病情便被冠以“寻衅滋事”的罪名,并在短短一个月内结束一审和二审,当局对毒疫苗受害家庭的打压可谓愈来愈重,敬请各界关注声援。

    杨玉奎的妻子周素影电话:15242990418

附: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玉奎,男,39岁,19727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黑龙江省铁力市,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东岗社区六组,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727日被刑事拘留,2011811日被逮捕,现押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上诉事由:
  因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815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541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上诉人拘役5个月而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犯罪事实的不实认定,改判上诉人无罪。
  上诉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审判决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玉奎伙同其妻周素影于20115月至6月间,在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儿童医院内,无理要求医院为其子出具卡介苗播散症的诊断证明遭到拒绝后,拒不接其子出院,并在儿童医院办公区、病案室等地寻衅滋事。……”(详见原审判决第4页),这种认定没有确凿的证据支持。
    1、原审认定的事实缺乏逻辑基础。根据辩护人提交的客观证据:2010322日辽宁省葫芦岛市卫生局以葫卫发(201026号文件及北京市309医院诊断、沈阳胸科医院的诊断,能够确认杨玉奎的孩子杨昕昊是出生时接种卡介苗事故导致卡介苗接种后淋巴结结核,体液免疫能力低下,为卡介苗接种播散症,并被确认为医疗事故。因此,杨玉奎没有必要让儿童医院再出具卡介苗播散症的证明,杨玉奎带孩子来儿童医院的目的只是应309医院的推荐寻求治疗。但辩护人所举这些证据,一审法院简单地以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为由不予确认是错误的。
    2、杨鑫昊在儿童医院就诊,双方形成了民事上的服务合同关系。作为患儿的监护人,上诉人与儿童医院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上诉人发现儿童医院不按事实书写病例的错误,要求对方如实改正,是基本的民事权利,不存在违法性。即便上诉人为此做出一些过激行为,这本是为人父母保护孩子的一种本能表现,也是事出有因、其情可悯,不是无理取闹。认为上诉人找医院交涉就是无礼取闹,这是明显错误的。
    3、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有罪的证据均是医患纠纷另一方当事人(儿童医院)的工作人员主观陈述,从证据形式分类上应当属于当事人陈述而不属于证人证言。且这些人多数是在解决医患纠纷中跟上诉人有过直接争吵甚至冲突的,这些陈述只对上诉人的行为作了整齐划一的描述,对上诉人被打、为何找领导交涉却只字不提,这种矛盾冲突另一方片面失实的陈述证明力是非常低的,并且所有证人均未出庭接受质询。
    4、原审所采用的证据多数是直接取自另案的未经证实的材料,而不是本案生成的材料,不能直接采信。从证据显示,201177日儿童医院才以寻衅滋事报案,但是检察院提供的证据多数都是形成于报案日以前的。这些材料实际上是杨玉奎在儿童医院被保安人员打伤并后报警后,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作为伤人一方做出了为自己开脱责任的辩解,不足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直接依据。
    5、主观证据缺乏客观证据佐证。公诉人的证据没有任何客观证据(如第三方目击证人见证、音像资料等)作为佐证,而事实上如果检察院指控属实的话,这些事实一定会有人看见、或被儿童医院的视频监控设备所捕捉到,办案机关也完全有能力取得此类材料。
    6、原审只重视指控被告有罪、罪重的证据,而无视无罪、罪轻的证据,违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的规定。上诉人及辩护人多次向公安机关、检察院及一审法院提出调取事发当时医院的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的申请,以此来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指控的行为。但遗憾的是没有任何人给予重视。
    7、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通过救护车收费专用收据、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诊断证明书、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曙光医院诊断证明书这些客观证据,上诉人有证据证明自己被他人殴打。而至于儿童医院工作人员身上的伤害不能排除是其殴打被告人时自伤或是其他原因造成的。
    总之,本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事实了所指控的罪行、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达到情节严重的后果,故一审判决证据不足。
    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1、从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起哄闹事的起因往往是以某种不成立的理由为借口,在起因上、对象上、殴打闹事的手段上都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具体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等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这一犯罪特征。
    首先,上诉人并不具有随意殴打他人、起哄闹事的“随意性”。上诉人的孩子因为预防接种事故,在多方上访三年多后才被葫芦岛市卫生局确定为医疗事故,但在辗转沈阳、上海、西安、北京等多地经过近4年的治疗还没有治好,到了应当上幼儿园的年龄却无法入园学习,这种家庭灾难放在任何一个家庭都会构成沉重的心理负担,心情的焦虑是完全可以想象的。在此种心境下,又遇到主治医生违反诊疗常规不将诊疗检查所见写入病例;迟迟不按规定给其封存病例;找领导反映问题遭到众保安驱逐、殴打。在处处碰壁的情况下上诉人即便有些言辞过激、行为失当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这并不是“随意”的起哄闹事、无理取闹;从对象上看,上诉人的过激行为只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虽对医院的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属于正常的医患争论。因此,即使存在这些行为,也都事出有因,并非为了故意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逞强斗狠,抖威争霸或打人取乐、寻求刺激。
    其次,检察院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造成刑法意义上的情节严重、恶劣。
    2、在主观方面,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具有流氓的动机,并在此动机的支配下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以达到满足精神空虚的犯罪目的。而本案中上诉人在主观上是并不存在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并非为了寻求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等不健康心理的需要或满足而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耍威风、逞强好胜。上诉人的行为动机是根据诊疗检查所见在病例中实事求是的反应孩子的病情。因此从主观上而言,上诉人不具备寻衅滋事罪所应当具备的主观要件。
    3、在客体上,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本案上诉人与医务人员交涉孩子治疗的事情,对象是特定的,并未对其他人的就诊行为产生什么的影响;而医务人员给杨玉奎解释、接待是本职工作,不能说是影响了医务人员的工作;上诉人通过合法渠道反映问题、寻求解决纠纷而遭到无礼阻挠并殴打,上诉人因此有些本能的自救反应是非常正常的,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因此,上诉人不存在侵犯公共秩序的行为。
    4、退一步讲,杨玉奎的行为即便是不适当的甚至是违法的,但因未造成严重后果,充其量只是一般违法行为,足以用治安处罚的方式予以惩戒。
    5、在患儿病情没有好转并随时可能恶化、仍需寻医问药的关键时期,公诉机关、检察院不分青红皂白简单地将上诉人人杨玉奎的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予以监禁,这种堵塞言论解决矛盾的方法只能更加加深矛盾,极可能埋下更深的隐患。
    虽然法律是冰冷的,但执行法律的人是应当有情感的,难道我们的司法就不能给这样一个苦难的家庭以一点点儿的宽容吗?
    总之,上诉人的行为,从主观上看,不是为了耍威风、取乐发泄、填补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从客观上看,不具有“随意性”,并没有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等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从行为的客体上看,上诉人人的行为对象是具体的人,是特定的就诊人员、医务人员,没有侵犯社会公共秩序。因此,上诉人认为,公诉机关将其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定性与适用法律有错误。无论是从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还是客体及后果方面,上诉人人均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1822

   《参与》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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