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9日 香港苹果日报
贵州毕节“戴套不算强奸”事件持续发酵。当地公安派出所副指导员钟显聪,对被官员强奸的女教师表示“戴避孕套不算强奸”,终遭停职审查,但毕节市公安局政委郭少全又发表雷人之论,为钟显聪等人于工作时间饮酒辩解,指“公安部的五条禁令从严格上来说是违法的,它们并非经过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
内地舆论争相炮轰钟显聪强奸了法律、郭少全强奸了公安部。钟显聪的谬论是为了维护强奸女教师的官员,郭少全的谬论是为了维护下属,其动机都是可耻的,但在法律上,两人的言论不能等同,郭少全之言并非没有可取之处。一个小过芝麻官的县级公安局政委,敢于公开挑战公安部,至少是勇气可嘉。
未明文规定公安禁酒
所谓五条禁令,是公安部于 2003年颁布的内部规章,包括严禁违反枪枝管理使用规定、严禁携带枪枝饮酒、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严禁参与赌博。这类内部规章,当然毋须人大通过、立法,但内地报章、网络以此批评郭少全的言论弱智,则有让规章凌驾于法律之嫌。毕竟,中国《警察法》禁止公安的 12种行为中,并未明文规定禁酒。如果有公安认为规定违法、影响其权利,当可提出行政覆议、行政诉讼。
无论国务院部委,还是省市政府,制订的规章都曾出现与法律抵触的问题,国务院在 2004年曾下令清理被称为“红头文件”的行政规章,撤销了不少违法的规章。公安部五条禁令是否违法,并不是公安部说了算,也不是舆论说了算,而要经过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的审核。
可悲的是,在司法独立的国家,政府规章是否违法,当由法院裁决。但内地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即使认定公安部等部委的规章与现行法律抵触,也不能予以撤销、变更或废止,只是裁决时不予采用。违法规章能否废止,一如收容法、劳教法,取决于主政者一念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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