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家伟:法律在中国确实不是“挡箭牌”——评姜瑜的一句“名言”

     作者:严家伟    5/3/2011

    前不久在外交部例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官方的发言人姜瑜小姐,在大庭广众的会上,大概由于情绪过于激动,在对外国记者大加训斥之际,竟气急败坏地抛出了一句:“法律不是挡箭牌”!此言一出,不仅使中、外记者愕然、茫然、哑然。更使吾辈广大草民、“屁民”大开眼界。似乎正应了中国那句民间俗谚:“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信哉,斯言也!

    但是我并不认为姜小姐是一时激动的“口误”或“失言”。相反我认为姜小姐说了一句大实话,点明了当今中国最真实的国情。所以我们还应感谢她才是。夫“挡箭牌”者,能保护自身不受伤害的武器也。在一个能真正体现民意的法治国家里,法律的确是能保护民众不受邪恶势力伤害的有力武器。所以人们常说“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就是这个意思。这时法律就是一面“挡箭牌”。但当一个国家的法律根本不体现民意,而只是权势者手中的玩偶,甚至权势者手中的工具时,这时的法律就成了权势者欺压民众作恶的大刀长矛了,哪还能是什么“挡箭牌”呢?

    首先,权势者可以任意制定恶法,根本无需民众同意,由他指定一批人来“代表”人民就制定了“法律”。比如他就可以制定出宪法的条文规定,他们自己就是这个国家的“当然领导”,而且没有时间的限制,可以“千秋万代”,地“领导”下去。据此便可进一步制定各种法律条文,谁对它的“当然领导”地位稍有微词,甚至稍有质疑,便是什么“反政府”乃至“反国家”。以及什么“妄国颠覆”,“煽动颠覆”等等各种莫须有的罪名,都可以随意强加在任何一个人的头上。这样的法律怎么能保护普通的民众?普通的民众怎么能指望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权益、让法律成为他们自身权益不受侵害的“挡箭牌”呢?

其次,有时候即便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可以援引来保护民众自身的权益,例如宪法中也规定保障人权,中国宪法第十三条也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宪法中也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自由权利。但有权者可以来个“法无定法”或“法外立法”,便叫相关法律形同废纸。比如它给你“颁布”个《拆迁条例》你的私有财产房屋,便不再受相关法律的保护,可以由他们想拆就拆,想赔你几个钱就赔几个钱。你不同意,就给你加个恶名叫“钉子户”,人家就来“拔钉子”开发商就派黑社会的打手给你来个强拆、血拆。先断电、断水、甩东西、打人,你再不“配合”,人家就推土机“伺候”。警察在现场也装眼瞎,看不见。你敢反抗,警方就定你为“暴力抗法”。即使你自焚死了,也要给你戴上这顶“暴力抗法”“的帽子”。这时的法律反到是胡作非为者的“挡箭牌”了。又如游行示威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合法权利吧,可人家再给你来个什么“条例”,你必须先申请。而这个“申请”在真正民主与法治的国家只是一个简单的办事手续。一“申请”便照准不误。而在中国则是个不可逾越的鸿沟,不但“申请”不准,轻则“请”你去“喝茶”,挨—顿训斥都算你走运。弄不好就送你去“劳”而“教”之了。说到这个“劳教”,更是个恶法。明明宪法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非经检察机关批准或法院判处,其人身自由不受剥夺。可这法外之法的“劳教条例”,就可以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立马叫你形同囚犯。还说这叫“行政处分”。世界上谁见过如此“牛气”的“行政处分”?

    凡此种种,说明中国民众如果希望法律能成为保护你合法权利的“挡箭牌”,那么你的智商可能比傻瓜高不了多少。所以姜小姐的“提醒”,对中、外人士,不管是“翻身”作了“主人”的中国民众,还是“敌对势力”的“洋鬼子”记者都不失为一记当头棒喝!堪称“微言大义”。

    如果说以上是法律的实质正义方面的问题,那么再看法律程序正义方面的问题,同样如此。普通老百姓同样不要指望法律程序能成为保护你们合法权利的“挡箭牌”。比如什么传唤、拘留、逮捕的程序,辩护制度等等,没有一样不是有权者说了算。堂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甚至是著名作家,世界知名的艺术家,就可以突然在光天化日之下“被失踪”,在伟大祖国的土地上从人间“蒸发”。而多日之后其亲人竟然活不见人,死未见尸,没有任何机关、任何人宣布对此负责。反倒是官方媒体站出来“宣传”其人的“罪状”了。这真不知是哪家特色的“法律程序”?即使是审判战犯的军事法庭、特别法庭,也允许当事人辩护、陈述。怎么可以在当事人“被失踪”、“被蒸发”无法出面申辩的情况下,不是由司法部门,而是由官办“媒体”来作“有罪推定”的“舆论导向”,这样的法律程序,你还能去指望它能成为保护公民人身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的“挡箭牌”吗?

    在这样的法治生态环境中,别说是一般的普通民众,即使是官员,甚至是位极人臣的高官,一旦失势、失宠,法律同样不能成为保护他们合法权利的“挡箭牌”。

    众所周知的著名例子,就是在文革中的刘少奇,他不但是人大代表,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席、国家元首。可是一旦被毛太祖一纸大字报“炮打司令部”后,便沦为比阶下囚还不如的“囚”。被忠于太祖的“革命小将”恣意批斗,侮辱、殴打。于是刘少奇便想起了用法律来作“挡箭牌”。他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说他既是人民代表又是国家主席,无论哪一个身份,在未被罢免前,他都有司法豁免权,不受逮捕与审判,当然就更不能侮辱殴打。这不但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也是中国神圣的宪法里明文规定的。这张“挡箭牌”够硬了吧!可是不但“挡”不住人家的批斗之“箭”,只能被视为是“顽抗”和“自绝于人民”,最后被活活整死在开封监狱里。刘主席尚且如此,你几个“敌对势力”的洋鬼子记者,还想拿中国的法律来作你们新闻采访活动的“挡箭牌”,你们的智商是不是也太低了一点?!

    由此可见,姜小姐说“法律不是挡箭牌”,既不是—时冲动的语言,也不是吓唬人的大话。此言不但十分确切地反映出了中国伟大的特色国情,也符合“我党”一贯的政治理念。当年无产阶级专政的革命导师列宁先生就教导过人们:“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经过几十年历史实践的证明,所谓的“无产阶级”就是他们有权有势的党政官僚的代名词和同义语。比起列宁酸文假醋的话语。毛泽东的最高指示,更充满了痞子王的绿林豪情。他直截了当地宣称:我就是和尚打伞——无法(发)无天!列宁还只是说他们手中的权力不受法律的“约束”,毛泽东干脆就不要法律了。足见毛是更彻底的“唯物主义”——不对,应该叫“唯权主义”才对。

    所以当我看到网上不少朋友,对姜小姐非难、嘲弄时,我到觉得大可不必。其实人家姜小姐是十分“负责任”的一语道破真相,“好心”提醒你们,给你撕下了那层诸如什么“依法办事”、“法治社会”之类温情脉脉的面纱。免得你们有一天面临强拆迁、强征地、强制下岗、强制搜查、扣留乃至“被旅游”、“被失踪”、“被蒸发”时还念念不忘着法律这面“挡箭牌”,岂不既可笑又可悲吗?

    2011年4月28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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