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我们当中有《条例》颁布之前被暴力、威胁、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害的拆迁户。
我们当中有《条例》颁布之后被暴力、威胁、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害的拆迁户。
作为《条例》颁布之前的受害者,我们要求政府参照《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合理补偿(包括被迫害期间因上访等蒙受的物质和精神的损失),追究迫害者的责任。
作为《条例》颁布之后的受害者,我们强烈要求政府立即依法办事,追究迫害者的责任。
如果政府只是继续用法律和条例耍弄我们,继续听任官官相护欺压百姓,我们没有别的选择:
我们将每个周末去散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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