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恐怖主义的新法条

八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征集意见,为期一个月。


一九七九年制订,一九九六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此番进行九十九项增删、修订,其中既有非法证据排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不得强制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证等积极改进,但部份条款也明显存在开倒车的状况,譬如新增的第七十三条便可能导致「秘密拘捕」的泛滥。


该法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在「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下,则不必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执行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修改后的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对被拘留人与被逮捕人亦有类似的规定。此外,第三十七条还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草案一旦落实为法律,任何人只要被扣上危害国家安全、从事恐怖活动的帽子,都可能「合法的」人间蒸发,不通知家属下落,也不准律师会见。

姑且抛开艾未未、高智晟等异议人士的遭遇不谈,即便是货真价实的恐怖分子和腐败分子,他们的基本人权就可以肆意剥夺吗?何况未经审判,任何人都是无罪的。毋庸讳言,相关法条根本就是以反恐之名,行国家恐怖主义之实。

近年来,新疆地界民族矛盾重重,恐怖袭击频仍,但涉恐案件极少公开审理。七月三十日与三十一日,喀什市接连发生恐怖袭击案件,两名嫌犯居然在警方的抓捕行动中被「就地正法」。所谓「就地正法」,是合乎法律程序的吗?

当压倒一切的稳定压倒了法治,维族肯定感觉备受欺压,汉人呢,同样对中共当局未必公正的怀柔政策心存怨恨。这种脱离法治,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的治疆之道,恰恰是新疆无法长治久安的原因所在。

由新疆看中国,维护社会稳定,单靠修改法律是远远不够的,确保司法体系独立而公正的运行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要做到这一点,必须首先把《宪法》落到实处,把共和国的一切权力交给人民。

既然《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那么眼下,中共当局阻挠各地公民独立参选人大代表的种种行径,是否涉嫌违宪呢?

拿一部法律修正案的草案向社会征集意见,这种表面文章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只有民主选举的人大代表所制订的法律,才可能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否则不管法律条文书写得多么完美无瑕,到头来总难免沦为专政的工具、打压异己的凶器。

奉己
大陆自由撰稿人



[欢呼中国茉莉花革命 ChinaJasmineRevolution.blogspot.com 编辑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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