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中共在人大网上全文刊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历时一月。草案刚一推出,就受到了媒体和司法界等各方人士的质疑。“南方网”报导称,现行“刑事诉讼法”存在重实体而轻程序、非法证据难以排除,侦查部门权力强大、法院独立性不够,律师权利难以落实等诸多弊端,导致冤假错案层出不穷。司法界人士也普遍认为,此草案部份条款是倒退,并与宪法相抵触,若最后得以实施,中国将彻底沦为警察国家。
此次修正案(草案)备受外界不满和质疑的是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九条。
在第三十条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第三十六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三十九条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在这三条中皆有“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的表述,这也就意味着,如若存在上述情况之一,侦讯机关就可以在对当事人采取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不必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换言之,上述三条恶法将司法机关的非法行为以法律的方式合法化了。
无怪乎司法界人士称其“恐怖”,认为若其通过,将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大倒退。中国著名法学家贺卫方认为,通知家属不应有例外,“通知家人在极个别情况下会给侦查带来某些妨碍,但是相对政府秘密逮捕和监禁带来的不正义,修订草案得不偿失。” 美国纽约大学法学教授孔杰荣(Jerome Cohen)也表示:“这种改革,就是为了让这种不平等的警察手段合法化,让其余的刑事诉讼法条文形同虚设。这也完全显现在专制体制之下,修改法案有多危险。”
为什么被司法界人士认为是恐怖、招致媒体等各方人士不满的修正案(草案)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出台?难道草案的起草者就不知道其危害吗?当然不是。只是在强大的政治压力下,这些御用的法律专家们不得不抛弃自己的良知,按照主子的意愿将恐怖的条款纳入。
躲在御用法律专家们背后的那股政治势力究竟意欲何为?无非是为自己曾经的或将来的非法行为找到所谓的合法依据。比如今年4月3日,异见艺术家艾未未在北京机场被公安带走。按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抓人后24小时内应将原因、羁押处所,通知被拘者的家属或单位;如需逮捕,应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批,有特殊情况可延长4日,重犯还可延长至30日;但艾未未被秘密拘禁80天,直到6月22日才获准取保候审。
而中国知名维权律师高智晟在被中共判处3年有期徒刑和5年缓刑后,更是多次失踪。2010年4月,在国际压力下高智晟曾短暂露面并接受美联社的采访,之后再次失踪,迄今杳无音讯。类似的“被失踪者”在中国并非是个案。
或许在中共某些人看来,如果有了法律上的凭据,上述行为就不会让自己在政治上处于被动地位了,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让那些异见者不知不觉地“被失踪”。
然而,这股邪恶的政治势力毕竟也不敢完全无视公众的声音,是以还是小心翼翼地将草案公示于众,并以征集意见的方式来试探民众的反应。
好在一直被愚弄的老百姓并没有按照修正案(草案)出台者的意愿表示支持,而是以异常激烈的反应表示抗议,批评恶法强奸民意以及其可以导致司法人员凭藉模糊规定而无法无天的后果。历史学者雷颐在新浪微博上直言:“太可怕!”因为这将导致每个人都无保障。雷颐的观点得到了众多网民的认同,并引发了网络上针对这一问题的“围观”。
尽管修正案(草案)出台不过3日,但网络上的“围观”以及法律界人士从专业角度上的质疑,都在冲击着那股政治势力的神经。或许他们正密切关注、评估着这样的力量到底有多大,到底该不该让这个恶法最终付诸实施。
这场博弈如今还在继续,孰胜孰负将取决于我们每个有良知的中国人,取决于我们是否愿意将自己置于“老大哥”的监管之下。在对待恶法这个问题上,每一个可以发声的人都不应选择沉默。
(大纪元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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