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恐惧访民参选人大?

如果从候选人、选举过程到选举结果都在党委和政府密切掌控之中,选举便失去了它的意义;如果人大代表不能真正代表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面临严峻的合法性危机。

郑戈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



合法性危机

如果从候选人、选举过程到选举结果都在党委和政府密切掌控之中,选举便失去了它的意义;如果人大代表不能真正代表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面临严峻的合法性危机。

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民主本身就意味着一般公民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能代表他们行使国家权力的人。


权力属于人民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按现行宪法规定,普通公民直接参与选举的机会其实仅限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

以选民和候选人的身份参与人大代表选举,成为中国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主要方式,同时也是政府取得合宪性的主要途径。

如果仅有选举的形式,而在候选人产生过程和选举过程中并无竞争,则缺乏选举的实质。为此,选举法规定了推举候选人的两种方式:一种是由政党或人民团体推荐,另一种是由十名以上普通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

由于长久以来政府对公民结社控制甚严,人民团体缺乏独立于党政机关的自主性,第一种方式产生的候选人实际上往往是由执政党的地方组织和当地政府指定的。选民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在这种情况下,扮演着为选举过程注入竞争性因素的重要角色。

如果从候选人、选举过程到选举结果都在党委和政府密切掌控之中,选举便失去了它的意义。试想,地方官员本来应该是由人大选举产生并对它负责的,如果人大代表反过来又是“政府下的蛋”,那么,作为我们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无法自圆其说,“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逻辑上也就站不住脚了。

因此,为选民联名推荐候选人提供便利,而不是设置障碍,就成了政府效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主要途径之一。宪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选举法规定的选举委员会职责中,并不包括对候选人资格进行政治审查或实质审查。


阻碍参选

在刘萍事件中,当地选举办以“党章和前期表现”来解释刘萍为何不适合参选人大代表,这在宪法和法律上是毫无根据的。刘萍事件折射出选民联名推荐候选人这一选举法所保障的候选人产生方式,在实践中遭遇的困难。

首先是行政上故意设置障碍。设立选举机构,本来是为了便利选举,保障选举过程的公正性和有序性,但选举办却往往沦为一个充满官僚习气的衙门,处处为选民推荐候选人的过程设置障碍。比如要求推荐表不得带出居委会、推荐人只能前往居委会填表等等。

这种“行政放逐法律”的手段在中国十分常见。由于官僚机构的处处刁难,许多公民宁愿放弃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行使法定权利的过程,成了考验公民是否具有百折不挠之精神的过程。

其次是有关部门的暗箱操作。比如打电话给推荐人,让他们撤销推荐、切断刘萍家中的电力供应等等。这种做法不仅于法无凭,而且不应是“为人民服务”的公共部门的作为。

再次,政府还动用警力搜查刘萍的住宅,并限制她的人身自由。对一位只是试图行使自己法定权利的公民,采取这些强制措施,严重违反了宪法所保护的人身自由,以及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刘萍事件并非孤例,许多选民联名推荐的候选人都遭遇过类似挫折,他们当选基层人大代表的经历都充满艰辛甚至血泪。许多论者将这些现象归诸“法律不健全”,但这个理由似乎普适于如今中国社会所面临的所有问题。

其实,中国选举法中已经规定了保障公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许多措施,包括对破坏选举的制裁。所谓破坏选举,指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处罚的方式包括刑罚和治安处罚。与此相配套,刑法规定了破坏选举罪。这些规定,如果认真落到实处,本来也是足以保障公民选举自由的。


执法者违法

真正的问题,恐怕在于违法者就是执法者本身。在刘萍事件中,以各种非法手段阻碍刘萍成为候选人的,恰恰包括负责维护选举过程之合法性的选举机构。而选举机构之所以这么做,又是因为它并非服务于选民,而是服务于当地党政机关。如果选举机构本身都是“对上不对下”,那么选举过程又如何能够产生公民而不是政府的代言人呢?如果人大代表不能真正代表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面临严峻的合法性危机。

刘萍事件还具有其独特性。政府之所以搞这么多名堂来阻止她成为候选人,主要原因恐怕在于她的“访民”身份。如今,进京上访已被视为稳定之大敌,访民当然也就成了要集中对付的对象。但是,正如防洪之道宜疏不宜堵,防乱之道也是宜疏不宜压。公民之所以进京上访,是因为没有更有效的途径来解决自己的问题。

如今刘萍已经不再上访,而是诉诸选举这一合法途径来赢得在公共场合发出自己声音的机会,这本应得到维稳者的支持。民有怨而无处诉,甚至诉了就挨打,这样必然导致更多的积怨。为政者如果视百姓为“草芥”,百姓便会视其为“寇仇”。即使不谈宪政、民主这些宏大理念,仅从“善治”的角度来看,新余有关部门在刘萍事件中的作为也是值得检讨的。
[欢呼中国茉莉花革命 ChinaJasmineRevolution.blogspot.com 编辑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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