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权利,还给我!

有人说要求中共政府遵守自己的宪法是“与虎谋皮”。但我们认为,虽然所有人都知道中共政府不遵守宪法、不遵守其签署的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1998年10月5日签署),但我们仍然要站出来要求中共政府遵守《宪法》、《宣言》和《公约》,让所有人一起怒吼:我的权利,还给我!!

中共几乎违反了《宪法》、《宣言》和《公约》中所有的条款,但这里我们只重点列出了中共严重违反的条文,黄色高亮部分是我们要求中共政府立即无条件遵守,并将这些权利与权利立刻还给所有中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4-03/15/content_1367387.htm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


第十七条

      ㈡ 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㈠ 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第二十一条

      ㈠ 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㈢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㈠ 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㈣ 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㈠ 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第二十六条

      ㈠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第二十八条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http://www.un.org/chinese/work/rights/rights.htm

《世界人权宣言》视频: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联合国大会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2200A(XXI)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
    生效: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于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生效。

    第十八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第二十一条
    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每个公民应有下列权利和机会,不受第二条所述的区分和不受不合理的限制:
    (甲)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
    (乙)在真正的定期的选举中选举和被选举,这种选举应是普遍的和平等的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保证选举人的意志的自由表达;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1/20/content_6982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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